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保障能源安全、穩定、可靠、有效供給,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50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各有關方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內容,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同志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關國計民生,是須臾不可忽視的“國之大者”。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制度是在能源保供工作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實踐證明,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制度可以推動市場構建穩定可預期的供需關系,促進能源產供儲銷各環節有效銜接,是能源保供的關鍵抓手。
“十五五”時期,我國能源發展進入安全風險疊加演變期、低碳轉型加力推進期、能源創新加速突破期、體制改革深度攻堅期、國際合作調整重塑期,能源安全穩定供應面臨挑戰。“十五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健全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制度”。為更好發揮中長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礎性作用,維護供需各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能源安全、穩定、可靠、有效供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了《辦法》。
《辦法》制定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相結合。更好發揮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作用,尊重企業主體地位,引導供需雙方自主協商簽訂合同,同時強化政府在統籌協調、民生兜底和履約監管等方面的職責。二是堅持安全底線和民生優先相結合。堅決守牢國家能源安全底線,在簽約履約等方面進行規范,原則上優先保障民生用能需求。三是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圍繞能源安全穩定供應目標,將實踐中成熟的政策措施和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提煉上升為制度條款,針對簽約履約中存在的問題立規明矩,加強激勵約束。四是堅持系統設計和分類管理相結合。更好兼顧制度的統一性和能源品類的特殊性,堅持統一的制度框架設計,同時針對電煤、電力、天然氣等供需特性差異較大的不同能源品類合同,分類明確具體細則。
《辦法》共6章45條,對電煤、電力、天然氣保供中長期合同的簽訂、履行、監管等活動作出規定:
第一章是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合同分類、適用范圍、工作原則和職責分工等內容。
第二章到第四章是電煤、電力、天然氣等三類保供中長期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明確了概念界定、簽約履約、變更調整、服務保障等內容,對不同品類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等活動進行了規范、明確了具體要求。
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規定了相關部門、合同主體和輸送保障企業的法律責任,并提出了爭議處理、政策激勵約束等監管內容和要求。
第六章是附則。在實施時間和文件解釋等方面作出規定。
《辦法》將電煤、電力、天然氣三類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納入統一制度框架,有效提升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一是明晰各方權利義務。《辦法》明確,能源企業負有保障安全穩定供應的社會責任,供需各方應當按照市場化方式協商或交易,依法依規簽訂并履行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同時明確輸送保障企業責任、相關政府部門職責,形成“企業主責、政府監管、分級負責”的責任鏈條。
二是規范合同簽訂履行。《辦法》基于供需總量平衡和民生保障的實際需要,分類別規范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等行為,提升能源供應穩定性和可靠性。合同履行過程中,在確保安全穩定供應的前提下,經供需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調整,兼顧合同剛性與彈性。
三是完善監督管理機制。《辦法》明確了各方法律責任及追責情形,對能源保供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同時構建了政策激勵約束機制,著力提升中長期合同履約質效。
《辦法》將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做好《辦法》宣貫,指導地方相關部門、相關能源企業、交易中心等準確理解《辦法》要求,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同時,加強《辦法》落實情況的跟蹤監測,強化簽約履約監管,及時解決存在問題,推動能源保供中長期合同制度效能充分釋放,確保能源安全穩定供應。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